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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 傷 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已減刑為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 │
│ │有期徒刑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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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6.2 │94年7、8月間某日至95年│95年2月初某日 │
│ │ │2月初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5年度偵緝字第309號 │95年度偵字第4119、5253│95年度偵字第4119、5253│
│ │ │、5407、5954、6968、 │、5407、5954、6968、 │
│ │ │6969、8108、8333號 │6969、8108、8333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5年度簡字第173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06.27 │ 96.11.06 │ 96.11.06 │
│ │ │ │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5年度簡字第173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7.24 │ 97.05.22 │ 97.05.22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 │ │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備 註│95執3965(96執減更192) │97年度執字第4081號 │97年度執字第408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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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 │ │ │
├────────┼───────────┼───────────┼───────────┤
│罪 名│ 侵 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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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已減刑) │有期徒刑13年10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3年6月下旬起至94年10 │94年7、8月間某日至95年│ │
│ │月間止 │2月初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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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651號 │95年度偵字第4119、5253│ │
│ │ │、5407、5954、6968、 │ │
│ │ │6969、8108、8333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318號 │97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 │ │
│實│ │ │29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6.02 │ 98.07.23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318號 │97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 │ │
│決│ │ │29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22 │ 98.08.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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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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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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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
│備 註│98年度執字第9779號 │98年度執字第485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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