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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 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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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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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已減│有期徒刑8年10月 │有期徒刑14年 │
│ │刑為有期徒刑5月15 │ │ │
│ │日) │ │ │
├────────┼─────────┼──────────┼──────────┤
│犯 罪 日 期│95.4.6 │95.2.9 │95年3月間至95年4月6 │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666號 │4119、5253、5407 、 │4119、5253、5407 、 │
│ │ │5954、6968、6969 、 │5954、6968、6969 、 │
│ │ │8108、8333號 │8108、8333號 │
├─┬──────┼─────────┼──────────┼──────────┤
│最│法 院│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83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9│
│ │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7.28 │ 96.11.6 │ 98.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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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95年度訴字第483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158 │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9│
│判│案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5.8.20 │ 97.05.22 │ 98.08.10 │
├─┴──────┼─────────┼──────────┼──────────┤
│是否為得易科 │ │ │ │
│罰 金 之案件 │ 是 │ 否 │ 否 │
│ │ │ │ │
├────────┼─────────┼──────────┼──────────┤
│是 否 為 併 │ │ │ │
│罰 之 數 罪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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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檢95執字2203│彰化地檢97執4081 (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96執減更586已執 │中高分檢97執120 ) │4851號 │
│ │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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