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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按受刑人甲○○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其餘皆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後,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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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 │
├────────┼─────────┼─────────┼─────────┤
│犯 罪 日 期│95.03.07 │95.03.07 │95.01.26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116號 │字第1116號 │第10843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57│96年度上訴字第1557│97年度上訴字第1026│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5.08.23 │95.08.23 │97.06.24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557│96年度上訴字第1557│97年度台上字第4166│
│判│案 號│號 │號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5.09.11 │95.08.23 │97.08.2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 案 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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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
│ │更字第656號 │更字第656號 │字第1488號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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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95.07.08 │95.0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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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531號 │第1531號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重訴字第 │97年度上重訴字第 │ │
│事│ │17號 │1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04.14 │98.04.14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
│確├──────┼─────────┼─────────┼─────────┤
│定│ │98年度台上字第3289│98年度台上字第3289│ │
│判│案 號│號 │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8.06.11 │98.06.11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 案 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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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 │第4050號 │第4050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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