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受刑人行為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8所示犯罪,其行為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罪,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一)附表編號6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5年12月25日。
(二)附表編號7、8之罪,其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96年12月5日。
(三)附表編號7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
(四)附表編號7、8之罪,其犯罪日期應予更正對調,即附表編號7部分之犯罪日期係95年8月14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附表編號8部分之犯罪日期係95年2月間至同年4月間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5月(已減 │有期徒刑4月(已減 │
│ │ (已減刑) │刑) │刑) │
├────────┼─────────┼─────────┼─────────┤
│犯 罪 日 期│95.06.08 │95年4月間某日起至 │95.07.16 │
│ │ │同年6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2628號 │字第938號 │字第1142號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45│95年度訴字第584號 │95年度訴字第667號 │
│事│ │5號 │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07.20 │ 95.09.19 │ 95.09.26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95年度投刑簡字第45│95年度訴字第584號 │95年度訴字第667號 │
│判│案 號│5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9.18 │ 95.10.02 │ 95.10.12 │
│ │ │ │ │ │
├─┴──────┼─────────┼─────────┼─────────┤
│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
│備 註│第2108號(96年度執│第2239號(96年度執│第2321號(96年度執│
│ │減更字第1085號) │減更字第1085號) │減更字第1085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 │有期徒刑2月(已減 │有期徒刑4月(已減 │
│ │刑) │刑) │刑) │
├────────┼─────────┼─────────┼─────────┤
│犯 罪 日 期│95.07.22 │95.07.22 │95.08.21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55號 │字第1355號 │字第1355號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834號 │95年度訴字第834號 │95年度訴字第834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2.11 │ 95.12.11 │ 95.12.11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95年度訴字第834號 │95年度訴字第834號 │95年度訴字第834號 │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12.25 │ 95.12.25 │ 95.12.11 │
│ │ │ │ │ │
├─┴──────┼─────────┼─────────┼─────────┤
│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
│備 註│第170號(96年度執 │第170號(96年度執 │第170號(96年度執 │
│ │減更字第1085號) │減更字第1085號) │減更字第1085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5年2月間至同年4月│95年8月14起至同年 │ │
│ │間 │月21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687號 │第3687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38│96年度上訴字第2028│ │
│事│ │號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12.06 │ 96.12.06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確├──────┼─────────┼─────────┼─────────┤
│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28│96年度上訴字第2028│ │
│判│案 號│號 │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1.03 │ 97.01.03 │ │
│ │ │ │ │ │
├─┴──────┼─────────┼─────────┼─────────┤
│ │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 │
│備 註│第419號 │第419號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