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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並於97年10月17日、12月17日及98年2月17日、4月17日、6月17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羈押以來,日夜深思念家中小孩,每天寢不安席,心中痛苦不堪,無一時安寧,請求庭上同情被告當前苦境,日夜思念小孩心情,再給予被告重新之改過機會,准予被告交保,以安頓家中小孩等語。
三、茲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聲請之理由均非應否繼續羈押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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