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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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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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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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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7年6 月│
├────────┼────────┼────────┼────────┤
│犯 罪 日 期 │ 97.6.20 │ 97.6.27 │ 97年2月中旬 │
├────────┼────────┼────────┼────────┤
│偵查(自訴) 機關 │彰化地檢97年毒偵│彰化地檢97年毒偵│彰化地檢97年偵字│
│年度案號 │字第2648 號 │字第2648 號 │第5851號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重訴字第│
│實│ │2590號 │2590號 │50號 │
│審├──────┼────────┼────────┼────────┤
│ │判決日期 │ 97.10.30 │ 97.10.30 │ 98.1.14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台上字第 │
│判│ │2590號 │2590號 │147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2.3 │ 98.2.3 │ 98.3.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執更│彰化地檢98年執更│彰化地檢98年執他│
│ │字第404 號 │字第404 號 │字第667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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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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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16年6月2次│有期徒刑7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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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中旬 │ 97.5.30 │ 9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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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偵字│
│年度案號 │第5851號 │5851號 │第58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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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97年度上重訴字第50│97年度上重訴字第│
│實│ │50號 │號 │50號 │
│審├──────┼────────┼─────────┼────────┤
│ │判決日期 │ 98.1.14 │ 98.1.14 │ 98.1.14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 │98年度台上字第1476│98年度台上字第 │
│判│ │1476號 │號 │147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3.19 │ 98.3.19 │ 98.3.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執他│彰化地檢98年執他字│彰化地檢98年執他│
│ │字第667 號 │第667號 │字第6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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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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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6月4次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4月底至9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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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7年偵字第58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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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97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 98.1.14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 98.3.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否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執他字第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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