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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129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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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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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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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7年1月(已發監) │有期徒刑7年1月(已發監)│
│ │ 4月(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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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6.02.10 │ 96.01.24 │ 9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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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939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4747號 │ 96年度偵字第4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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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366號 │ 98年度上更(一)第84號 │ 98年度上更(一)第8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07.30 │ 96.07.30 │ 96.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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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確定 │ 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366號 │ 98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
│ 判決 ├─────┼────────────┼────────────┼───────────┤
│ │ 判 決 │ 96.07.30 │ 98.07.20 │ 98.07.20 │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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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備 註 │96年度執減更字第號6859號│ 98年度執字第10129號 │ 98年度執字第10129 │
│ │ │ (編號2-3定執行刑8年) │ (編號2-3定執行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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