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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9樓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刑前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谷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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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贓物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10次 │
│ │ │ │(刑前強制工作3年) │
├───────────┼──────────┼──────────┼──────────┤
│犯 罪 日 期 │97.07.01 │97.07.21 │97.07.01 │
│ │ │ │97.07.2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6739號 │97年度偵字第6739號 │97年度偵字第7948號 │
│ │ │ │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493號 │97年度易字第149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9.18 │97.09.18 │98.05.06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493號 │97年度易字第149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7.10.20 │97.10.20 │98.05.06 │
├─┴─────────┼──────────┼──────────┼──────────┤
│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 │彰化地檢97年度 │彰化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7509號 │執字第7509號 │執保字第11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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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谷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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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贓物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9次 │ │ │
│ │(刑前強制工作3年)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07.02 │ │ │
│ │97.07.18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948號 │ │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06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5.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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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字│ │ │
│ │第116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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