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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二罪,經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案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李 秋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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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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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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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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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宣判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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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0.10月間至81.2.2 │80.10月中旬至81.2.2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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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173號 │11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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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2.02.04 │82.02.04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2.02.04 │82.0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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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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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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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82年度執丁字│彰化地檢82年度執丁字│ │
│ │第880號(87執更337) │第880號(87執更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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