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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僅有一罪,不在定應執行之列,仍依原宣告刑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如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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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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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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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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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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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7月7日 │97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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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 │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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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673號 │97年度訴字第3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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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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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673號 │97年度訴字第3673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4日 │97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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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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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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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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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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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 │ │
│ │3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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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7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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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904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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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 │
│ ├────┼────────────┼────────────┤
│ │判決日期│98年5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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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397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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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8年7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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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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