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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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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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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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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2次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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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8.2.8、98.2.12 │ 98.3.8 │ 98.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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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案號 │98年度偵字第1322、1440號│ 98年度偵字第1322、1440號 │ 98年度偵字第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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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 │ 98年度易字第23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8.7.28 │ 98.7.28 │ 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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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 │ 98年度易字第234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8.7.28 │ 98.7.28 │ 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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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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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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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 │ 98年度執他字第565號 │ 98年度執他字第565號 │ 98年度執字第19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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