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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黃俊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原名黃俊翰)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故本件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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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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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公│ 竊盜 │ 竊盜 │
│ │共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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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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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03.01 │ 97年3月間某日 │ 97年3月間某日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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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49號 │字第6752號 │字第67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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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彰交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事│ │230號 │1087號 │108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7.05.01 │ 98.07.30 │ 9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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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確│案 號│97年度彰交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定│ │230號 │1087號 │108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7.05.29 │ 98.07.30 │ 98.07.3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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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4261號 │字第4999號 │字第4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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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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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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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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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年4月間某日 │ 97.05.17 │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752號 │字第6752號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事│ │1087號 │1087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8.07.30 │ 98.07.30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
│確│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定│ │1087號 │1087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8.07.30 │ 98.07.30 │ │
│ │日 期│ │ │ │
├─┴────┼────────┼────────┼────────┤
│ │彰化地檢98年度第│彰化地檢98年度第│ │
│ 備 註 │4999號 │499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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