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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2之罪依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度字第218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視為尚未執畢,而與附表編號3、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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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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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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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 │
│ │期徒刑4月 │期徒刑2月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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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 │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 │
│ │年1月26日止 │年1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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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802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02號│
│ │、96年毒偵字第710號 │、96年毒偵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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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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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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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8240號(97年執減更第│8240號(97年執減更第│
│ │218號) │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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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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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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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月,共9│有期徒刑7年1月,共15│
│ │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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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上旬起至96年1│95年7月起至96年1月22│
│ │月22日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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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3516號 │96年度偵字第3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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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更(二)字第37│98年度上更(二)字第37│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年5月19日 │9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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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501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0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8月6日 │9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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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1211號 │11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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