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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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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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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7.17 │ 97.07.18 │ 97.07.14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97年度偵字3159號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75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7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7.10.20 │ 97.10.20 │ 98.05.21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75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7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 ├───────┼──────────┼──────────┼──────────┤
│ │ 判 決 │ 97.11.06 │ 97.11.06 │ 98.06.15 │
│ │ 確 定 日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是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3428號 │ 97年度執字第3428號 │ 98年度執字第1637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7.15 │ 97.07.17 │ 97.07.04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3159號 │ 97年度偵字第3159號 │ 97年度偵字3159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5.21 │ 98.05.21 │ 98.05.21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 ├───────┼──────────┼──────────┼──────────┤
│ │ 判 決 │ 98.06.15 │ 98.06.15 │ 98.06.15 │
│ │ 確 定 日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1637號 │ 98年度執字第1637號 │ 98年度執字第1637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 強 盜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97.07.05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南投地檢 │ │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3159號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5.21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 │ │
│ ├───────┼──────────┼──────────┼──────────┤
│ │ 判 決 │ 98.06.15 │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否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 │
│ │ 98年度執字第16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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