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1.19 │ 97.12.28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09號 │第538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8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7.17 │ 98.7.23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8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03 │ 98.08.10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4794號 │4992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