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 │徒刑5月 │徒刑3月15日 │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 │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 │95.11.05 │
│ │95年9月13日 │年9月12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292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92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15、│
│ │ │ │5533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2.18 │95.12.18 │97.01.16 │
├─┼─────────┼──────────┼──────────┼──────────┤
│確│法 院 │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08 │96.01.08 │97.05.2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備註 │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他字│
│ │295號(96年執減更字 │295號(96年執減更字 │第581號 │
│ │661號) │661號) │ │
└───────────┴──────────┴──────────┴──────────┘
編號1~2執畢,編號3~4羈押335日折抵刑期執畢,編號5~6執行 中羈押85日,編號1~6為數罪併罰案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徒刑6月 │ │2次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11.6 │95.9.6 │95.9.9至同年月下旬某│
│ │ │ │日間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515、│95年度毒偵字第1515、│95年度毒偵字第1515、│
│ │5533號 │5533號 │5533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7號 │97年度上更二字第60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1.16 │97.06.11 │98.04.22 │
├─┼─────────┼──────────┼──────────┼──────────┤
│確│法 院 │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7號 │97年度上更二字第60號│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5.28 │97.08.14 │98.05.0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否 │否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備註 │苗栗地檢97年度執他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他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第581號 │第571號 │1467號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