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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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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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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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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11月間某日至 │96.04.03 │96.06.27 │
│ │96.04.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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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951號 │1951號 │3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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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6年度訴字第15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9.10 │96.09.10 │9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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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9.10 │96.09.10 │97.01.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 │是 │否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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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彰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 │
│ │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 │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 │942號 │
│ │(已接續執行) │(已接續執行) │(已發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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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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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02.2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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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25714 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4.30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7.23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 │ │
│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 │
│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
│ │10476號即彰化地檢98執助 │ │ │
│ │582 號(已接續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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