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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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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1級毒品) │(施用1級毒品) │(施用2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6.12.16 │97.06.02 │97.06.04日18時48分│
│ │ │ │採尿時進前回溯4日 │
│ │ │ │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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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字第1333號 │字第1333號 │字第1333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634號│97年度訴字第2634號│96年度訴字第26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7.31 │ 97.07.31 │ 97.07.3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634號│97年度訴字第2634號│97年度訴字第26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01 │ 97.09.01 │ 97.09.01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備 註│第13829號 │第13829號 │第13829號 │
│ │ │ │ │
│ │(編號1、2、3、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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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2級毒品) │(販賣1級毒品) │(販賣2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97.05.01 │97.05.01 │97.05.0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3726號 │第13726號 │第13726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
│ │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13 │ 98.08.13 │ 98.08.13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344號 │第11344號 │第11344號 │
│ │ │ │ │
│ │ (編號4-13│定應執行刑為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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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1級毒品) │(販賣1級毒品) │(販賣2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97.05.07 │97.05.18 │97.05.2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3726號 │第13726號 │第13726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
│ │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13 │ 98.08.13 │ 98.08.13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344號 │第11344號 │第11344號 │
│ │ │ │ │
│ │ (編號4-13│定應執行刑為15年)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2級毒品) │(販賣1級毒品) │(販賣2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7.05.25 │97.05.25 │97.05.2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3726號 │第13726號 │第13726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98年度上訴字第584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98年度台上字第4568│
│ │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13 │ 98.08.13 │ 98.08.13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344號 │第11344號 │第11344號 │
│ │ │ │ │
│ │ (編號4-13│定應執行刑為15年)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2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05.27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3726號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4 │ │ │
│事│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68│ │ │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13 │ │ │
├─┴──────┼─────────┼─────────┼─────────┤
│是 否 為 得 │ 否 │ │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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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1344號(編號4-13│ │ │
│ │定應執行刑為1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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