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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遭羈押中,然本件尚有冤情,且其已被羈押近4個月,家中老母近70歲,需人照應,羈押原因應已滅失。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前經本院以其涉嫌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8年8月13日起予以羈押。
而被告所涉本件犯行,前經檢察官起訴後,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故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8年2月12日發布通緝,迄至98年5月21日始緝獲到案,足見被告有逃亡之情形,且此項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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