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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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