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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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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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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 97.11.25 │ 97.7.15 │ 98.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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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2號 │毒偵字第41號 │字第110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1 號│98年度訴字第1449號│98年度訴字第1307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8.3.19 │ 98.5.21 │ 98.6.10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1 號│98年度訴字第1449號│98年度訴字第1307號│
│判├────┼─────────┼─────────┼─────────┤
│決│判決確定│ 98.4.13 │ 98.7.6 │ 98.6.2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備 註│第5391號(已發監執│第9190號(已接續執│第9389號(已接續執│
│ │行) │行)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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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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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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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 97.3.1 │ 97.5.6 │97年5月16、17日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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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98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98年度撤緩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6號 │偵字第36號 │偵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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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8.8.6 │ 98.8.6 │ 98.8.6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
│判├────┼──────────┼──────────┼──────────┤
│決│判決確定│ 98.8.28 │ 98.8.28 │ 98.8.28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11416號(已接續執行 │11416號(已接續執行 │11416號(已接續執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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