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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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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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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共52次) │
├────────┼──────────┼──────────┼──────────┤
│犯 罪 日 期│97.06.05至97.06.12 │97.06.20至97.08.25 │97.07.09至97.10.0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7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826號 │5826號 │24541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16號 │97年度訴字第91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10.29 │ 97.10.29 │ 98.07.21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16號 │97年度訴字第91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10.29 │ 97.10.29 │ 98.07.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備 註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07號 │107號 │109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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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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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共5次) │ │ │
├────────┼──────────┼──────────┼──────────┤
│犯 罪 日 期│97.08.25至97.09.11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4541號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7.21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7.21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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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 │1093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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