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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恐嚇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共52次) │(共5次) │
├────────┼────────┼─────────┼─────────┤
│犯 罪 日 期│97.08.17 │97.07.09至 │97.08.25至 │
│ │ │97.10.02 │97.09.1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22232號 │第24541號 │第245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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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492號 │ 959號 │ 95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3.31 │ 98.07.21 │ 98.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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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決│ │3492號 │ 959號 │ 95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04 │ 98.07.21 │ 98.07.21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並 │ 是 │ 是 │ 是 │
│ 最 之 數 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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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934號 │
│備 註│字第96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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