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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印文、毒品、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考。
查受判決人所犯前開各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人以前開判決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請求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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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印文 │偽造印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徒刑1月15日 │徒刑1月15日 │徒刑4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95.12.20 │96.01.30 │95.09.26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062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062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062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8.31 │ 96.08.31 │ 96.08.31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9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96.08.31 │ 96.08.31 │ 97.01.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6554號 │6555號 │1295號 │
│ ├───────────┴───────────┴───────────┤
│ │ 97執更緝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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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95.09.26至95.09. 27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062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8.31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1.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6號 │
│ ├─────────────────┤
│ │ 97執更緝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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