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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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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加重竊盜 │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7.06.20 │97.03.29 │97.04.12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22987號 │第7921號 │第24331、26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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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915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易字第456號 │
│實│ │號 │1123號 │ │
│審├────┼─────────┼─────────┼─────────┤
│ │判決日期│98.01.14 │98.08.13 │98.05.12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915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決│ │號 │1123號 │1117號 │
│ ├────┼─────────┼─────────┼─────────┤
│ │判 決│98.02.16 │98.08.13 │98.07.2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 │ 是 │ 是 │ 是 │
│罰之數罪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2942號 │執字第11420號 │執字第114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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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7.05.24 │97.06.05 │97.06.24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24331、26774號 │第24331、26774號 │第24331、2677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56號 │98年度易字第456號 │98年度易字第45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05.12 │98.05.12 │98.05.12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17│98年度上易字第1117│98年度上易字第 │
│決│ │號 │號 │1117號 │
│ ├────┼─────────┼─────────┼─────────┤
│ │判 決│98.07.28 │98.07.28 │98.07.28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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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 │ 是 │ 是 │ 是 │
│罰之數罪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11468號 │執字第11468號 │執字第114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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