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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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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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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傷害 │ 搶奪 │ 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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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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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08.16 │ 97.07.28 │ 9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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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850號 │字第6963號 │字第69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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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31號│98年度訴字第151 │98年度訴字第151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98.02.16 │ 98.06.23 │ 98.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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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31號│98年度訴字第151 │98年度訴字第151 │
│判│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98.03.12 │ 98.08.07 │ 98.08.07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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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3之罪前經│編號2、3之罪前經│
│ │ │屏東地院98年度訴│屏東地院98年度訴│
│ │ │字第151號判決定 │字第151號判決定 │
│ │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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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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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竊盜 │ 殺人未遂 │ 強盜 │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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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併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 月│
│ │科罰金新台幣 │ │ │ │
│ │5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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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09.05 │ 97.09.03 │ 97.09.05 │ 9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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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97年度偵│苗栗地檢97年度偵│苗栗地檢97年度偵│苗栗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571、4342、│字第4571、4342、│字第4571、4342、│字第4571、4342、│
│ │4877、5191、5214│4877、5191、5214│4877、5191、5214│4877、5191、5214│
│ │、5651、6040號 │、5651、6040號 │、5651、6040號 │、5651、60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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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事│ │1026、1043號 │1026、1043號 │1026、1043號 │1026、104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07.16 │ 98.07.16 │ 98.07.16 │ 9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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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1026、1043 號 │1026、1043 號 │1026、1043號 │1026、1043號 │
│決├────┼────────┼────────┼────────┼────────┤
│ │判決確定│ 98.08.07 │ 98.08.07 │ 98.08.07 │ 98.08.07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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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4至7之罪前經│編號4至7之罪前經│編號4至7之罪前經│編號4至7之罪前經│
│ │本院98年度上訴字│本院98年度上訴字│本院98年度上訴字│本院98年度上訴字│
│ │第1026、1043號判│第1026、1043號判│第1026、1043號判│第1026、1043號判│
│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決定其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 │
│ │,併科罰金新台幣│,併科罰金新台幣│,併科罰金新台幣│,併科罰金新台幣│
│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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