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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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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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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已裁定減為有期│有期徒刑5月,已裁定減為有期│
│ │徒刑4月15日 │徒刑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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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年3月24日 │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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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 │彰化地檢95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033號 │毒偵字第3033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533號 │95年度訴字第15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5.09.29 │95.09.29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533號 │95年度訴字第153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5.10.23 │95.10.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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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5年度 │彰化地檢95年度 │
│備 註│執字第4924號 │執字第4924號 │
│ ├─────────────┴─────────────┤
│ │ 96年度執減更字第713號(已執行完畢)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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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連續轉禁藥 │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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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 │有期徒刑2年4月 │
│ │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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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自95年1月中旬起 │自95年1月間起至同年3月24日│
│ │至同年3月24日止 │為警查獲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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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2976、│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2976、│
│年 度 案 號│2978號 │3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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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6.10.17 │9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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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6.11.08 │96.11.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彰化地檢96年度 │彰化地檢96年度 │
│備 註│執他字第1713號 │執他字第171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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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
├────────┼────────────────────┤
│罪 名│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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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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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年3月7日 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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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596號 │
│年 度 案 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05.14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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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7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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