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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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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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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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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06.10 │96.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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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5號 │第11645、137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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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97年度易字第279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 │
│事│案 號│ │ 2399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08.29 │ 98.05.20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97年度易字第279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 │
│判│案 號│ │ 2399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9 │ 98.0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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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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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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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98 年度 │ 臺中地檢 98 年度 │ │
│ │ 執緝字第 529 號 │ 執字第 1068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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