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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所示各罪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就附表各罪及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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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印文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7.9.8 │97.12.31 │97.12.31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8338號 │98年度偵字第2632號 │98年度偵字第2632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11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5.22 │ 98.07.29 │ 98.07.29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11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7.20 │ 98.08.21 │ 98.08.21 │
├─┴──────┼───────────┼───────────┼───────────┤
│ 是否為得易科 │ │ │ │
│ 罰 金之案 件 │ 是 │ 是 │ 是 │
├────────┼───────────┼───────────┼───────────┤
│ 是 否 為 併 │ │ │ │
│ 罰 之 數 罪 │ 是 │ 是 │ 是 │
├────────┼───────────┼───────────┼───────────┤
│ │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8執4519(臺中地檢98執 │98年度執字第11127號 │98年度執字第11127號 │
│ │助1645號) │(2-4定1年) │(2-4定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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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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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98.1.17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2632號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7.29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8.21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 │ │
│ 罰 金之案 件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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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為 併 │ │ │ │
│ 罰 之 數 罪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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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 │
│備 註│98年度執字第11127號 │ │ │
│ │(2-4定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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