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⒊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各減其宣告刑,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
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中已減刑之罪及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脫逃 │ 偽造貨幣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年3月 │
│ │(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09.24 │ 95.09.25 │ 95.8月上旬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876號 │第4289號 │第4820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21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 │96年度訴字第15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2.29 │ 96.02.12 │ 96.04.19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21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 │96年度訴字第15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19 │ 96.03.22 │ 96.05.31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否 │否 │
├────────┼─────────┼─────────┼─────────┤
│ │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
│備 註│更字第1613號 │更字第1613號 │更字第1613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年 │ │ │
├────────┼─────────┼─────────┼─────────┤
│犯 罪 日 期│95年3月至同年6月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4715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4 │ │ │
│ │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7.01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 │ │ │
│ │ │3711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7.01 │ │ │
├─┴──────┼─────────┼─────────┼─────────┤
│是 否 為 得 │ 否 │ │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 │
├────────┼─────────┼─────────┼─────────┤
│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871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