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五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2.25 │ 96.12.25 │ 97.03.24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231號 │第1231號 │第1836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339號 │ 97年度訴字第1339號 │ 97年度訴字第1940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04.28 │ 97.04.28 │ 97.05.29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339號 │ 97年度訴字第1339號 │ 97年度訴字第1940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5.19 │ 97.05.19 │ 97.06.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臺中地檢97年執正字8289號(98執更正字2618號│臺中地檢97年執正字 │
│備 註│) │10286號(98執更正 │
│ │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4月10月 │2618號) │
│ │ │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
│ │ │為4年10月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 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7年3月 │ │
│ │(併科新臺幣6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 97.03.24 │ 97.03.24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7546號 │7546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960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07.11 │ 98.04.21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960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12.04 │ 98.07.1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 │臺中地檢98年執正字第│ │ │
│ │7338號(98執更正2618│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備 註│號) │10140號 │ │
│ │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 │ │
│ │為4年10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