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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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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妨害秩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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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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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03.06 │97.04.24 │97.05.1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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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雲林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292號 │97年度偵字第2173號 │97年度偵字第5705號 │
│ │ │ │ │
├─┬─────────┼──────────┼──────────┼──────────┤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雲林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員簡字第253號 │97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97年度易字第1373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4.30 │97.06.13 │97.08.27 │
├─┼─────────┼──────────┼──────────┼──────────┤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雲林地院 │ 彰化地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員簡字第253號 │97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97年度易字第1373號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7.05.26 │97.07.07 │9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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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4319號 │1980號 │829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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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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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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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01.24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0769號 │ │ │
│ │ │ │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6.16 │ │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16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 │4169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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