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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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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1級) │ │(1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96.12.17 │96.12.20~97.03.20│97.04.13~9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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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946號 │第5450號 │字第20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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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404號│97年度易字第1891號│97年度訴字第206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6.03 │ 97.05.30 │ 97.07.07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404號│97年度易字第1891號│97年度訴字第206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6.23 │ 97.06.30 │ 97.07.21 │
├─┴──────┼─────────┼─────────┼─────────┤
│是 否 為 得 │ 否 │是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備 註│第9989號 │第10581號 │第13262號 │
│ │(97執更3292號) │(97執更3292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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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2級) │(1級) │(2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7.04.17 │97.01.17 │97.01.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095號 │字第1488號 │字第148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6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57│97年度上訴字第1657│
│ │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7.07 │ 97.08.26 │ 97.08.26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6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57│97年度上訴字第1657│
│ │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7.21 │ 97.09.12 │ 97.09.12 │
├─┴──────┼─────────┼─────────┼─────────┤
│是 否 為 得 │ 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備 註│第13262號 │第14338號 │第143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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