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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理 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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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業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9年 │
│ │執畢) │(業已執畢) │ │
├────────┼──────────┼──────────┼──────────┤
│犯 罪 日 期│95.08.17 │95.08.16 │95.07月間某日起至 │
│ │ │ │95.08.17止共11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3352號 │第3352號 │7603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60號 │95年度訴字第1660號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
│ │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3.30 │ 96.03.30 │ 97.06.12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60號 │95年度訴字第1660號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
│ │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4.16 │ 96.04.16 │ 97.07.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備 註 │ 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063號 │ │
│ │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45號) │ 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 │
│ ├─────────────────────┤ 字第1069號 │
│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3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15日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6年10月 │減為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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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4月下旬某日 │自95年4月間某日起至 │95.5月間某日 │
│ │ │95.06.30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7603號 │7603號 │ 第7603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
│事│案 號│號 │號 │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6.12 │ 97.06.12 │ 97.06.12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4 │
│判│案 號│號 │號 │號 │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7.01 │ 97.07.01 │ 97.07.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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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
│ │第1069號 │第1069號 │第106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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