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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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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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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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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04.10 │97.07.30 │9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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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8810號等 │偵字第21968號 │偵字第2104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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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97年度中簡字第3579號│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7.09.12 │97.11.17 │9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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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97年度中簡字第3579號│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10.06 │97.12.15 │9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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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15509號執行中 │執字第75號執行中 │執字第5143號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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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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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 │97.04.13 │97.04.13 │97.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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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046號等 │偵字第21046號等 │偵字第21046號等 │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03.19 │98.03.19 │98.03.19 │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3.19 │98.03.19 │9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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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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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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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5143號執行中 │執字第5143號執行中 │執字第5143號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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