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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8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在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未據提出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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