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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法官洪曉能」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慧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許 冰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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