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重上更(三),18,2009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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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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