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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9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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