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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李 秋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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