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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現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藍美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即鄭憲儒)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惡意使人墮胎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以下簡稱為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墮胎、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證明確,原審誤為無罪判決,檢察官已提起上訴,被告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及財產,依據民法規定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三)證據:引用刑案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惡意使人墮胎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刑案判決,就被告上開被訴事實判決被告無罪,原審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刑事判決亦就上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有本院上開刑案判決可憑;
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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