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附民上,191,2009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98年上易字第136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但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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