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黃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應予更正補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