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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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