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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1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確屬重大等情,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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