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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被 告 賴信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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