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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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