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上訴,260,2010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是上開十日上訴期間之末日若為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又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若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9年2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此有送達證書可查,因甲○○居住在彰化縣,應加計在途期期間5日,是以,其中除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以外,上訴人甲○○就本案之上訴期間應於99年2月21日即為屆滿,惟該日恰逢我國農曆春節休假期間,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適用民法第122條,以該春節假期結束之次日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春節假期結束之日係為民國99年2月21日,是本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應為該日之次日,亦即民國99年2月22 日,惟上訴人竟遲至99年2月23日始提起上訴,足認上訴人被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均顯已逾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至於上訴人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係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亦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駁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抗告外,其餘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