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上訴,632,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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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被害人甲女皮包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7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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