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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 由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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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施用一級) │(施用一級) │(施用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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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4.12 │97.02.12 │97.07.20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249號 │第2003號 │第434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202號 │97年度訴字第2729號 │97年度訴字第379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7.31 │97.08.21 │97.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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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202號 │97年度訴字第2729號 │98年度訴字第3795號 │
│判│ │ │(98台非字第4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04 │97.09.15 │97.10.27 │
│ │ │ │(98.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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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否 │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執更字第│
│ │14203號(99執更113號│14827號(99執更113號│16435號 (99年度執更 │
│ │) │) │字第113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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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竊盜 │強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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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07.24至96.07.25 │97.05.20 │97.05.2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8596號 │17929號 │1792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1.15 │98.09.24 │98.09.24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23 │98.09.24 │9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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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否 │否 │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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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執字第 │
│ │3096號 (99年度執更字│14439號 (99年度執更 │501號 (度股,執行期 │
│ │第113號) │字第113號) │滿日108.09.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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